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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2022-06-16 17:39:29 更新 314 浏览 0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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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买受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出卖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 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数量及价款 |标的名称 |品牌 |生产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 额 | | | |单位 |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小写 |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出卖人给买受人提供的种子(净度 %以上,发芽率 %以上),种苗(发芽率达 %以上)。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内容及期限 出卖人应确保向买受人提供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因种子或种苗质量原因造成不发芽,出卖人免费补发种子或种苗直至符合质量标准。 第四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及风险承担 对买受人采购的种子、种苗,出卖人应于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以适当的运输方式、包装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 。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出卖人将货物运至买受人指定的交货地点且经买受人验收合格后转移至买受人。 第五条 验收 1.买受人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进行验收。如对种子的品种、质量、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后 日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买受人的验收不免除出卖人对货物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2.种子实际质量由种子毛重量乘以净度决定。种子净度的确定由双方共同鉴定,随机选取种子样本 份,每份 g,挑去杂质后称重,以称重后质量除以 g乘以100%确定净度,样本取平均值确定最终本品种种子净度,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3.种子出苗率实际鉴定方法,待出苗后,双方确定出苗情况是否达到标准,并双方签字确认。若达到所约定的出苗率,则认定出卖人提供种子质量达到要求,若 未达到所约定的出苗率,则认定出卖人提供种子质量未达到要求,并按所约定条款进行补救及赔偿。 第六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出卖人将种子发运到买受人指定地点并经买受人验收合格后3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 2.买受人播种后 日内出苗率达到本合同要求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 第七条 担保方式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均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未付款金额 ‰的违约金。 3.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或补货的,每延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 天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合同总金额的 %承担违约责任。 4.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的,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买受人执 份,出卖人执 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出卖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买受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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