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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
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
2022-06-17 09:09:25 更新 376 浏览 0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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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一般条款 (此部分用于网上或在农家院中填写) |旅游者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健康状况 |备注 | |本 | | | | | | |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共 男 女。 以上项目填写不全时,可另行填写。 | |服 |住 |住宿时间:从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 | |宿 |住宿条件: 单间,□独立卫生间,□免费WIFI,□其他: | |务 | |早餐 顿,中餐 顿。晚餐 顿( 米、岁以下儿童免费) | | | |不含餐 | |费 | |订餐: | | |交通 |接送:时间 地点 班次 (□免费□ 元) | | |游 |旅游项目 |时间 |活动内容 |价格 | | |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元,大写: | |违约金 |双方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由过错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 | |旅游者签字: |旅游服务者签字: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注:住宿和就餐的环境、标准详见清单、承诺或介绍。 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通用条款 (此部分用于网上或在农家院中悬挂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的基础上,就农家院旅游服务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1、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服务者如实提供相关的证件以及住宿、餐饮、交通、游乐项目等服务相关条件、标准、价格标准。 2、人身财产不受侵害,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3、自主购物,公平交易,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 4、旅游者有拒绝旅游服务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对旅游服务者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有对旅游服务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 5、维护国家利益、自尊、自重、自爱,举止文明,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6、自觉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7、旅游住宿期间爱护公共、个人财产,损害东西要按价赔偿。 二、旅游服务者的权利、义务 1、享有核实旅游者人员身份证件的权利. 2、享有向旅游者收取定金以及旅游住宿、交通、游乐等相关费用的权利。 3、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4、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采摘、垂钓、滑雪、冲浪等旅游项目,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5、为旅游者提供的农家院旅游服务要符合国家对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环境安全、食品安全、旅游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农家院旅游服务的自费项目,应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强行安排旅游者购物。 三、违约责任 (一)旅游服务者可以向旅游者收取定金。旅游者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服务费或者收回。旅游者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旅游服务者不履行债务 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旅游者违约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过错,旅游住宿期间内的行为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2、旅游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拘留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给旅游服务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旅游服务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旅游住宿期间,由于旅游服务者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造成财务损失的,应由旅游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旅游住宿期间,由于旅游服务者的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由旅游服务者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向有关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仲裁方式仲裁的,另行约定。 (五)其他 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通用条款、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一般条款、住宿和就餐的环境、标准的清单或介绍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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