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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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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乌鲁木齐市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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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相关规定之四抚养费的承担
来源:普律法律咨询
作者:赵忠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0 17: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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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大家分享的是法律关于离婚案件中抚养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条明确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孩子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根据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并没有对抚养费的多少及期限的长短严格限制,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法院判决。如若双方不能协商确定,那么,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因此,无论是父母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没有对抚养费负担的多少及期限进行特别严格的限制,子女仍然有权利在需要时,对父或母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 

赵忠强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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