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玉、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城关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甘01行终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玉,男,汉族,l954年11月2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代理人刘超,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贺焮,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城关分局(原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街子**。
负责人石小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永吉,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正玉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行初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正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超,被上诉人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城关分局(以下简称城关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忠、王永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正玉所居住的兰州市××××村因“T608#规划路拓建工程”(以下简称608号路)项目被征收。2018年7月12日,刘正玉向城关资源局申请公开608号路项目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包括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用地预审文件、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征收红线图)、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城关资源局于2018年7月16日向刘正玉提供了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通知》(兰政建[2008]50号)1份、《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1份、《兰州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表》1份,同时以608号路项目用地征收工作由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雁北街道办)负责实施为由,告知刘正玉“至雁北街道办申请公开征收补偿登记情况、补偿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落实情况等资料。项目用地预审及供地相关材料,建议刘正玉至市国土资源局查询相关信息。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可至城关资源局处自费复印。”
2018年9月6日,刘正玉再次向城关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补充告知刘家滩村因608号路建设被征收土地的次数,如存在多次土地征收则公开每次土地征收公告及刘正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红线征收图)。城关资源局于2018年9月7日回复刘正玉:“土地征收公告已于2018年7月16日邮寄回复,征地次数以上次答复为准。项目用地征地红线图需至我局自费复印。”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城关资源局负有对刘正玉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城关资源局两次收到刘正玉的申请材料后,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及答复时限向刘正玉邮寄答复了相关材料。另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刘正玉申请公开的多项政府信息中,城关资源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信息作出了公开,对于其他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的信息,告知了刘正玉至雁北街道办申请,城关资源局作出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正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正玉承担。
上诉人刘正玉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城关资源局推诿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城关资源局是608号路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制作或保存与征收和补偿安置有关的政府信息。其却指引刘正玉向雁北街道办申请公开对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补偿资金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等3项信息,属于推诿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2.城关资源局未依法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刘正玉申请公开了多项政府信息,城关资源局作出的答复中没有公开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地上附着物签字确认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刘家滩村因608号路建设被征收土地的次数等信息。根据行政法规、规章及文件的相关规定,城关资源局是征收土地公告的实施单位,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单位,承担调查被征收土地情况和接受补偿登记的工作,同时也是拨付征收土地各项费用的单位。城关资源局理应制作或保存刘正玉申请公开的前述征地文件和信息,并依法向刘正玉公开,但其未予全部公开,就部分申请亦未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侵害了刘正玉的知情权。3.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行初121号《行政判决书》的法院查明部分载明,在该案庭审之后,经法院协调城关资源局补充提交了《房屋摸底表》《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等刘正玉曾向其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这些补充提交的信息不是在行政履责过程中产生的,且未在举证期间内提交,其“三性”暂且不论,但也恰恰证实了城关资源局有能力履责而拒不履行。且在城关资源局补充提交上述材料后,仍有未向刘正玉作出答复并公开的政府信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望贵院在全面审查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2018)甘0103行初1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城关资源局承担。
被上诉人城关资源局答辩称,2018年7月12日刘正玉向城关资源局书面申请公开信息,城关资源局于2018年7月16日向刘正玉公开了如下信息: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兰政建(2008)50号《关于兰州市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通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兰州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表》。涉案土地在正式征收前,是由城关资源局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拟征收土地的相关资料。在涉案土地正式批准征收后,具体的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等工作是由城关区政府委托雁北街道办、刘家滩村委会进行实施,因此城关资源局不是涉案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刘正玉不应当要求城关资源局公开补偿资金到位证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信息,且城关资源局已告知其向雁北街道办申请公开。在一审法院开庭前,城关资源局协调雁北街道办、刘家滩村委会对刘正玉要求的《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608号路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房屋摸底情况表》《房屋征收价值评估表》进行了公开。综上所述,城关资源局已经按照刘正玉的申请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刘正玉的上述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城关资源局是否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根据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针对刘正玉要求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地上附着物签字确认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文件,城关资源局提交了《T608#道路拓建刘家滩村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房屋摸底表》《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及城关资源局与刘家滩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兰州市608号规划路项目集体土地征地征收协议书》,虽然城关资源局提交的文件与刘正玉要求公开的文件名称不尽相同,但内容包含了刘正玉的申请内容,城关资源局已经尽到审慎审查、合理关注和全面搜索的义务。然而城关资源局于一审庭审后才提交上述信息,超过法定公开期限,属程序违法。关于刘正玉申请公开的拟征地公告,城关资源局在二审开庭时陈述该信息不存在,但其并未在此之前通过法定公开的方式告知刘正玉,属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关于刘家滩村被征地次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本案对该项申请不予审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行初120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城关分局公开《T608#道路拓建刘家滩村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房屋摸底表》《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兰州市608号规划路项目集体土地征地征收协议书》等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城关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卫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杜占才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殷铭徽
书记员林生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