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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决定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03-21
执行日期:1995-03-21
时 效  性:现已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 七十 条的决定》已经1995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 七十 条的决定 为了简化公务员转任管理程序,促进公务员轮换制度的实施,现决定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 七十 条修改如下:

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转任或者跨部门、跨区转任,按任免管理权限办理。但正处级公务员在本部门、本区内部相同职务的转任和岗位轮换,由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公务员任免备案的规定办理备案。 从市外调任公务员和接受市外公务员转任,按深圳市公务员调动的规定办理。附:《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 七十 条原文 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转任或者跨部门、跨区转任,按任免管理权限办理。 从市外调任公务员和接受市外公务员转任,按深圳市公务员调动的规定办理。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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