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如在放弃继承和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外自愿偿还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属于继承人权利自治范畴,不受法律约束及干预。
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本案借款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本案债务清偿纠纷的基础法律事实分别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和施行后,两个基础法律事实可以视为引起诉讼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事实且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而引起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从法律适用实体审理来看,实务中需要注意;
一、是遗产债务仅包括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费和债务,与遗产有关的管理费用、继承费用不属于遗产债务。
二、是遗产实际价值是指被继承人死亡遗产继承开始时的实际价值,而非遗产分割时的实际价值。如果遗产在分割前已被继承人实际占有并消耗的部分,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继承人要补偿其消耗的部分价值。
三、是遗产债务限制继承原则的例外,即被继承人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需要而所欠债务或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而被迫欠下的债务时,该债务不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应由继承人负无限清偿责任。
四、是区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只有家庭共同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才属于遗产债务范畴,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来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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